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停止緊急安置或住院之嚴重病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於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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