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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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緊急安置或住院之嚴重病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於停止保護安置事件有程序能力;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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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8 條規定,當停止緊急安置或住院的嚴重病人或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程序能力時,法院應該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然而,如果有事實可認證明選任程序監理人並不必要,則不適用這條規定。
- 程序能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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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