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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9 條(社工陪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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