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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159社工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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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9 條(社工陪同)中提及,當嚴重病人需要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建議參考《社會工作法》第十一條,該條文可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指引有關社工陪同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明確提到對該法條的解釋或舉例。因此,在不知道更多相關信息的情況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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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9 條規定:「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