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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9 條(社工陪同)
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適用本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9 條(社工陪同)中提及,當嚴重病人需要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建議參考《社會工作法》第十一條,該條文可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指引有關社工陪同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以上所提供的資料,沒有明確提到對該法條的解釋或舉例。因此,在不知道更多相關信息的情況下,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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