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0 條(停止事件之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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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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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0條,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裁定停止他們的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這條規定保障了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的權益,讓他們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措施。 這條規定的例子可能是一個病人被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但是其本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已經不再需要,且對他們來說存在不便或困擾。他們可以根據這條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的措施。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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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