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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1 條(停止安置住院之抗告)
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所為前條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由於沒有提供參考資料相關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1 條的文字內容,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參考資料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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