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7 條(停止事件之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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