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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1 條(選任程序監理人之限制)

  1. 1.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2. 2.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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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時,法院在沒有其他適當人選的情況下,不能選任該代理人擔任程序監理人。同時,如果法院選任了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作為程序監理人,且該代理人已經收取了報酬,就不能再收取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身,並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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