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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21選任程序監理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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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2. 2.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時,法院在沒有其他適當人選的情況下,不能選任該代理人擔任程序監理人。同時,如果法院選任了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作為程序監理人,且該代理人已經收取了報酬,就不能再收取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這一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本身,並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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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法院選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