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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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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能力。 二、受監理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而無支付能力。
  2. 2.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
  3. 3.前二項所定無支付能力之認定,得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程序監理人的報酬可以由國庫支付全部或一部分: 1. 受監理人是未成年人,而該未成年人本身無支付能力。 2. 受監理人是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且該受監理人無支付能力。 另外,如果受監理人是未成年人,且其法定代理人是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法院可以命令法定代理人預納報酬。對於無支付能力的認定,可以參考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的規定來判斷。 例如,在一個家事事件案件中,涉及一個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3條,如果該未成年人本身無支付能力,則程序監理人的報酬可以由國庫支付。另外,如果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法院可以命令法定代理人預納報酬。若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且有支付能力,法院可以要求他們提供程序監理人報酬的預付款。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程序監理人的合理報酬,同時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 報酬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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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