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能力。 二、受監理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而無支付能力。
- 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
- 前二項所定無支付能力之認定,得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