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4 條(程序監理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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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4 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 1 項的規定,程序監理人具有向法院書記官申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的權限,並可以申請法院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這些程序上的權限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第二百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第二百四十三條。 2. 該條第 2 項明確規定,程序監理人不得代替受監理人進行需要由受監理人本人執行的程序行為。這意味著程序監理人不能代表受監理人進行該有的程序行為。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法》第五十六條。 3.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受監理人依法不得執行的程序行為,程序監理人也不得替受監理人執行。這意味著程序監理人不能替受監理人執行依法不應執行的程序行為。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法》第二十一條。 4. 根據該條第 4 項的規定,家事事件的裁判判決應當送達給程序監理人。這表示法院應該將裁判判決的副本送達給程序監理人。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法》第四十八條。 5. 在程序監理人對上訴、抗告或聲明不服的情況下,其上訴、抗告或聲明不服的時效期間應從程序監理人接到送達時開始計算。這意味著程序監理人具有特定的上訴、抗告或聲明不服期限。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法》第五十四條。
- 書記官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條文
- 家事事件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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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