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5 條(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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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
- 2.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
- 3.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項情形,亦得向法院陳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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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5 條是關於維護受監理人最佳利益的規定。根據此條,程序監理人在執行職務時,應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況,以確保維護受監理人的最佳利益。如果程序監理人發現自己與受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應立即向法院報告。同樣地,受監理人的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如果發現前述情形,也可以向法院陳述。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家事事件中維護受監理人的權益。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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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