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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6 條

程序監理人應以適當之方法,依受監理人之年齡及所能理解之程度,與受監理人會談,並告知事件進行之標的、程序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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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6 條,程序監理人應該以合適的方式,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理解程度與其會談,並告知事件的目的、程序和結果。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法》第15條 - 提供了關於程序監理人制度的相關規定,說明了在家事事件中,為了保護有程序能力的人的利益,法院可以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家事事件審理法》第19條 - 詳細規定了裁決委員會進行詢問程序的相關規定,包括詢問期日的訂定、詢問通知書的製作、出席人員的記錄等。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6條 - 闡述了言詞陳述程序在裁決決定前的必要性,以確保裁決的公正性和合法程序。裁決委員會應該在言詞陳述程序中親自出席,且不得委任其他人代理。 範例: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法第15條的規定,家事事件的程序監理人制度旨在保護有程序能力的當事人的利益,並協助法院適時、迅速地處理家事事件。例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事件中,儘管未成年人具有程序能力,但由於受到年齡、教育、心理和精神狀態的影響,他們實際上無法在程序上行使權利或有困難,因此需要選任一個程序監理人。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法》第15條 - 吳和慶、柏訓慎、李仲彥等編,《指引審理民事及刑事家事事件司法實務技巧及考試題庫》(第一版),元照出版社,2021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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