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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家屬及其他生活中關係密切之人會談。
  2. 前項會談,應於必要且最少限度內為之,注意保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及隱私,並避免使會談之人重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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