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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7 條
-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家屬及其他生活中關係密切之人會談。
- 2.前項會談,應於必要且最少限度內為之,注意保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及隱私,並避免使會談之人重複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往的相關案例和裁判書,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中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家屬以及其他與受監理人關係密切的人進行會談。這意味著法院可以透過會談的方式,更深入了解受監理人的情況和需求,以幫助法院作出適當的裁決。 例如,當一個未成年人需要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法院可以要求程序監理人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家屬進行會談,以確定最佳的程序監理人選擇。 2. 會談應該在必要且最少限度的範圍內進行,並且應注意保護受監理人的最佳利益和隱私,以及避免讓參與會談的人重複陳述。這意味著法院在進行會談時應該謹慎運用,確保會談的目的是為了了解情況和解決問題,而不是為了打擾或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例如,當一個家庭中的父母離婚,關於子女的監護權爭議需進行會談時,法院應確保會談的內容符合必要性和隱私保護的原則,並避免令參與會談的人反覆表達相同的觀點。 這些解釋是依據已經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分析和推論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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