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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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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者,得命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特定家屬會談,分析事件進行之利害關係及和解或調解可能之影響。
  2. 2.法院為前項指示時,應具體指明會談之重點與範圍,並向當事人或關係人說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8條的解釋,該條有兩項款的內容。第一項明確規定法院可以命令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家屬進行會談,討論事件進行的利害關係以及可能的和解或調解影響。這意味著法院可以安排家庭成員之間的會談,以幫助解決家事事件。 第二項則要求法院在發出指示時具體指明會談的重點和範圍,並向當事人或關係人解釋。這表示法院需要明確說明會談的目的和內容,並且對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說明,以確保他們理解並配合會談的進行。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法》第41條的規定中提到了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間的牽連關係,可以申請合併審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意旨以及立法意旨,此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和平安寧,避免當事人因家事紛爭而重複進行訴訟,並且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83) 最高法院判例 (https://judicial.moj.gov.tw/ctjud/SearchJudgment/show_abstract.do?database=JUDSQL&courtId=TPHSC&judgmentId=TAIPU@@139)

  • 和解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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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規定:「法院依事件進行之程度,認為有和諧處理之望者,得命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特定家屬會談,分析事件進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