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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29法院令提出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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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得令程序監理人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 一、受監理人對於法院裁定之理解能力。 二、受監理人之意願。 三、受監理人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 四、程序進行之適當場所、環境或方式。 五、程序進行之適當時間。 六、其他有利於受監理人之本案請求方案。 七、其他法院認為適當或程序監理人認為應使法院了解之事項。
  2. 2.前項報告或建議,經法院同意以言詞提出者,應載明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9條規定法院得令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或建議,內容包括受監理人對法院裁定的理解能力、受監理人的意願、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程序進行的場所、環境或方式、時間,以及其他有利於受監理人本案請求的方案以及其他法院或程序監理人認為應讓法院了解的事項。根據該條款規定,報告或建議如經法院同意,應載明在筆錄中。 這意味著程序監理人在審理家事事件時可以提供建議和報告,以幫助法院更好地了解受監理人的情況和需求,並在程序進行中提供適當的支持。例如,如果受監理人對法院裁定存在理解困難,程序監理人可以提出建議,讓法院針對此情況進行解釋或改進。此外,程序監理人還可以提供建議,以確定最適合受監理人的出庭時間、場所、環境或方式,以及其他可能有助於受監理人本案請求的方案。 這一規定可以確保程序監理人在家事事件審理過程中能夠發揮更積極的角色,幫助法院瞭解受監理人的需求和情況,從而更好地保障受監理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民事訴訟法規篇),中華民國法務部,2021年1月28日修訂公布。

  • 本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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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規定:「法院得令程序監理人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 一、受監理人對於法院裁定之理解能力。 二、受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