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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29 條(法院令提出建議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令程序監理人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或建議: 一、受監理人對於法院裁定之理解能力。 二、受監理人之意願。 三、受監理人是否適合或願意出庭陳述。 四、程序進行之適當場所、環境或方式。 五、程序進行之適當時間。 六、其他有利於受監理人之本案請求方案。 七、其他法院認為適當或程序監理人認為應使法院了解之事項。
  2. 前項報告或建議,經法院同意以言詞提出者,應載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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