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0 條(程序監理人所為程序行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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