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30程序監理人所為程序行為之效力

快速跳轉

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當程序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法院應以認為適當者為準。這意味著法院有權判斷當事人行為的適當性,並決定應以哪一方的行為為準。具體來說,法院可能會考慮當事人的意願、最佳利益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行為的適當性。對於具體的舉例,本文並未提供相關資料,無法給出具體的範例。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程序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規定:「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