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0 條(程序監理人所為程序行為之效力)
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應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當程序監理人與法定代理人或有程序能力之受監理人所為之程序行為不一致時,法院應以認為適當者為準。這意味著法院有權判斷當事人行為的適當性,並決定應以哪一方的行為為準。具體來說,法院可能會考慮當事人的意願、最佳利益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行為的適當性。對於具體的舉例,本文並未提供相關資料,無法給出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