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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31程序監理人之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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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2. 2.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規定了程序監理人的撤銷或變更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法院在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如果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至於何時認為適當,則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該條第2項,一旦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程序監理人將失去為受監理人進行任何程序行為的權利。 關於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的參考資料,根據我所查詢的最新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或判例來證明該條款。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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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規定:「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