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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程序監理人之撤銷或變更)
- 1.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 2.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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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規定了程序監理人的撤銷或變更情形。根據該條第1項,法院在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如果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法院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至於何時認為適當,則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該條第2項,一旦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程序監理人將失去為受監理人進行任何程序行為的權利。 關於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1條的參考資料,根據我所查詢的最新資料,我找不到具體的範例或判例來證明該條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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