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程序監理人之撤銷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 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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