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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1 條(程序監理人之撤銷或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2. 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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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受監理人」➡️另行委任代理人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撤銷或變更程序監理人。 避免程序浪費 尊重受監理人意思 II 程序監理人自受撤銷或變更裁定生效時起,喪失為受監理人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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