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6 條(囑託他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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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指定特定事項有為調查之必要時,得囑託他法院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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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6條,當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特定事項時,可以囑託其他法院進行調查。這表示法院可以委託其他法院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具體而言,這項法規允許法院合理地尋求其他法院的協助,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並做出準確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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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