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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5 條(家事調查官之調查)
- 1.審判長或法官得指定特定事項之範圍,定期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於調查前並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並視事件處理之進度,分別指明應調查之特定事項。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管轄區域外為調查。
- 2.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查官於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時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規定了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內容和程序。根據第 35 條第 1 項,審判長或法官可以指定特定事項的範圍,定期指派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在調查之前,當事人或相關人應當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陳述意見。根據事件處理的進度,應分別指明需要調查的特定事項。如果有必要,可以命令家事調查官在管轄區域之外進行調查。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的規定旨在確保家事事件的調查工作可以進行充分和客觀。家事調查官可以根據指定的事項進行調查,並且應該在調查之前聽取當事人或相關人的意見。這樣可以確保調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此外,根據事件的進度,家事調查官應該確定需要調查的特定事項,以確保調查工作的有效進行。有時,為了進行更全面的調查,家事調查官可能需要在管轄區域之外進行調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家庭爭議涉及到孩子的監護權問題,審判長或法官可以指定家事調查官調查孩子在不同監護人底下的生活環境和教育狀況。家事調查官應該先聽取父母或其他相關人的意見,然後在調查前明確需要調查的特定事項,例如孩子的學業表現、健康狀況等。如果有必要,家事調查官可以到孩子在不同監護人底下的居住地進行實地調查,以獲得更全面的資料。 這是一個與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相關的實際例子,說明了該條款的適用情況和目的。提供此參考資料可以幫助學生和專業人士更好理解法條的目的和運作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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