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4 條(特定事項之指定)
審判長或法官除前條所定特定事項外,並得命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四、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五、其他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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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4條,審判長或法官除了前條所定的特定事項之外,還可以命家事調查官就以下事項提出報告: 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例如: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可以命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了解未成年子女的意願、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等,以便判斷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例如:在家庭爭議解決過程中,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間進行溝通或會談的可能性,以促進解決樂觀結果。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例如:在離婚案件中,法院認為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對於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有必要,可以命家事調查官進行相關調查並提出報告。 四、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例如:在處理精神健康狀況等相關問題時,法院認為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利益有必要,可以命家事調查官提出相關報告。 五、其他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例如:當處理家事事件時,法院認為有必要連結或轉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提供相關協助時,可以命家事調查官提供相關資料。 這些報告提供審判長或法官有關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詳細情報,以幫助法院做出最有利於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裁決或判決。此外,法院可以依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4條的規定,調查各種與家事事件相關的問題,以確保判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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