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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4 條(特定事項之指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或法官除前條所定特定事項外,並得命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四、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五、其他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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