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3 條(家事調查官之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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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的內容,家事調查官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進行對家事事件的特定事項進行調查。 2. 蒐集相關資料,以製作調查報告。 3. 履行勸告的職責,對當事人提供必要的建議或指導。 4. 出庭陳述意見,就調查結果向法庭提供相關意見或建議。 5. 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的協調措施,以確保家事事件得以妥善處理。 例如,在家庭爭議的案件中,家事調查官可以被指定調查孩子的處境和需求,蒐集學校、醫生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和資料,並向法庭提供調查報告和建議,以協助法官作出適當的判決或裁定。此外,家事調查官也可以協調連繫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支援機構,以提供必要的協助和資源。
相關函釋 2 則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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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