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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調查之範圍及方法)

  1. 1.家事調查官於所定調查事項範圍內,應實地訪視,並就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之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及監護能力、有無犯罪紀錄、有無涉及性侵害或兒少保護通報事件、資源網絡等事項為必要之調查。
  2. 2.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前,應先由程序監理人或相關之社會福利機關、團體取得資料,以避免使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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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家事調查官在調查家事事件時需進行以下工作: 1. 實地訪視:家事調查官須親自前往當事人、關係人的生活環境,並對其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條件、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及監護能力、是否有犯罪紀錄、是否涉及性侵害或兒童少年保護通報事件以及是否有資源網絡等進行必要的調查。 2. 資料取得:在進行調查之前,家事調查官應與程序監理人、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合作,取得相關資料。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或關係人重複陳述。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家事調查官在調查家事事件時,有責任進行相關事項的調查,包括但不限於關注當事人和關係人的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狀況、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和監護能力、是否涉及犯罪紀錄以及是否涉及兒童保護等。 而在進行調查前,家事調查官應該與程序監理人、相關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合作,取得相關資料。這樣可以避免當事人或關係人需要重複說明事情。 例如,家事調查官可實地訪視涉及監護權的父母,了解其居住環境的安全性,並評估其對子女的照顧能力。此外,他們還可以查看有關當事人是否有犯罪紀錄,並諮詢或收集來自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以幫助判決裁定。 因此,家事調查官需遵守以上的工作要求,以確保釐清家事事件的事實並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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