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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7 條(調解之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但因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2. 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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