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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47調解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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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但因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2. 2.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7條規定了調解的處所。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通常在法院進行。然而,考慮到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等的利益,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調解。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調解委員在其他適當場所進行調解,必須經過法官的許可。 織解說明報告第1223頁指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7條的目的是確保調解程序能夠在適當的環境中進行,以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依照該條第1項的規定,調解通常在法院進行,這是因為法院具有專業知識和設施,能夠更好地進行調解。然而,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等利益保護的情況下,調解可以在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以提供更合適的環境。 例如,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時,法院可能會選擇在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相關設施進行調解,以確保最大程度地保護子女的權益。同樣地,對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或被安置人的案件,調解也可能在專門的機構或治療中心進行,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和照顧。 總之,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7條,調解通常在法院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和利益,在其他適當的環境中進行調解,以確保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 輔助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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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規定:「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但因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利益,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