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8 條(調解程序之形式)
調解不以開庭之形式進行時,法官與書記官得不著制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8條,當調解程序不以開庭的形式進行時,法官和書記官可以不穿制服。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8條,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