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48 條(調解程序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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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以開庭之形式進行時,法官與書記官得不著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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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8條,當調解程序不以開庭的形式進行時,法官和書記官可以不穿制服。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8條,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告。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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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