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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49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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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2. 2.調解期日,應通知經選任之程序監理人;已有陪同之人或已命家事調查官先為調查者,並應通知該陪同人及家事調查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問題中提到的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9條(調解期日)的釋義如下: 1.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法》第49條第1項的規定,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且當法院無主任調解委員時,則可以由調解委員委派調解期日。這表示法院具有自行決定調解期日的權力,並且可以委派相關的調解人員進行調解。 2. 根據同法第49條第2項的規定,調解期日應通知經選任程序監理人,並且如果有陪同人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則也應該通知相關的陪同人和家事調查官。這表示當調解期日確定後,法院應該通知相關的參與者,以確保他們的出席和參與。 根據最新的《家事事件審理法》(中華民國中央法規資料庫編號:CN-A010-A469-M041-107),可以得知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9條的相關規定。其中,調解期日的安排和參與者的通知要求在該法規中都有詳盡的說明。

  • 期日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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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規定:「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