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0 條(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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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0條,法官在必要時可以命令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在調解期日到場,如果調解委員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向法官報告並由法官執行。該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家事事件審理中能夠及時參與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具體的案例則需要參考相應的法律和相關判例。
- 關係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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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