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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0命當事人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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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0條,法官在必要時可以命令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在調解期日到場,如果調解委員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向法官報告並由法官執行。該條款主要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家事事件審理中能夠及時參與並提供必要的資訊。具體的案例則需要參考相應的法律和相關判例。

  • 關係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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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0 條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