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第三人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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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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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1條,如果第三人對於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法官可以允許他參與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事件的調解程序。這表示當家事訴訟中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時,他可以在法官的許可下參與調解程序,並被法官通知參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並增加訴訟的解決效能。 例如,如果一個離婚案件中存在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的爭議,父母可能都有權參與調解程序。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1條,法官可以允許他們參與調解,並通知他們參加調解程序,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充分考慮。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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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