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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1第三人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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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1條,如果第三人對於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法官可以允許他參與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事件的調解程序。這表示當家事訴訟中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時,他可以在法官的許可下參與調解程序,並被法官通知參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保護,並增加訴訟的解決效能。 例如,如果一個離婚案件中存在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的爭議,父母可能都有權參與調解程序。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1條,法官可以允許他們參與調解,並通知他們參加調解程序,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充分考慮。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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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