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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調解態度)
- 1.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 2.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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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調解態度)提到了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1.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方案,力謀雙方之和諧。 這條法規要求調解人在進行調解時要持和平、懇切的態度,適當地勸導當事人雙方,並就調解的事件酌擬出公平合理的方案,力求達成雙方的和諧。 2. 參與調解程序之人員,應以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之語氣進行調解。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調解應由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人員參與,並且要尊重多元文化的語氣進行調解。這條規定強調了在調解過程中要尊重不同文化背景和平等性別權益的重要性。 這些規定對於保證調解過程的公正和有效性非常重要。藉由和平、懇切的態度進行適當的勸導,以及尊重多元文化和性別平等的原則,調解人可以幫助當事人達成和解並解決紛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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