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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3 條(關係人利益之維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發現有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者,應即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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