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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3關係人利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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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發現有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者,應即陳報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3 條,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在調解程序中若發現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的情況,應立即向法院陳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家事調解過程中能及時保護相關人的利益。例如,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未成年人受到虐待或遭受傷害的情況,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應立即向法院報告,以保障兒童的權益。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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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3 條規定:「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發現有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