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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3 條(關係人利益之維護)
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於調解程序中,發現有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情事之虞者,應即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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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3 條,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在調解程序中若發現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利益的情況,應立即向法院陳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家事調解過程中能及時保護相關人的利益。例如,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未成年人受到虐待或遭受傷害的情況,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應立即向法院報告,以保障兒童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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