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調解筆錄)

  1. 1.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
  2. 2.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調解成立時,書記官應詳細記明解決爭端的條款於調解筆錄上,並送交法官簽名。這表示在調解達成後,書記官須將調解內容寫成筆錄並由法官簽名,以確認和紀錄解決的內容。同時,如果調解委員行調解但調解未能達成或需延展期限,法官則無需在該記錄上簽名。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