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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調解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
  2. 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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