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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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調解成立時,書記官應詳細記明解決爭端的條款於調解筆錄上,並送交法官簽名。這表示在調解達成後,書記官須將調解內容寫成筆錄並由法官簽名,以確認和紀錄解決的內容。同時,如果調解委員行調解但調解未能達成或需延展期限,法官則無需在該記錄上簽名。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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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