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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4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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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
  2. 2.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調解成立時,書記官應詳細記明解決爭端的條款於調解筆錄上,並送交法官簽名。這表示在調解達成後,書記官須將調解內容寫成筆錄並由法官簽名,以確認和紀錄解決的內容。同時,如果調解委員行調解但調解未能達成或需延展期限,法官則無需在該記錄上簽名。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

  • 書記官名詞
  • 記錄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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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4 條規定:「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