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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5調解欠缺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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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5條,如果應經調解的案件,法院未進行調解且當事人或關係人在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提出抗辯,上級審法院不能以此作為廢棄並發回的理由。這表示即使在沒有進行調解的情況下,法院在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提出抗辯的當事人或關係人,上級審法院仍不能將案件廢棄並發回原法院。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最高法院判事手冊(家事篇)-第02版、106年12月最新修訂》第15頁

  • 關係人名詞
  • 抗辯名詞
  • 廢棄發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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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規定:「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