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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5 條(調解欠缺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經調解之事件,法院未進行調解,當事人或關係人於第一審程序終結前未抗辯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之為廢棄發回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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