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6 條(合併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具體規定如下: 1. 關係人提出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申請後,若法院認為在程序結束前發布暫時處分是必要的,法院應通知關係人提出暫時處分的申請。 2. 關係人在家事非訟事件中提出申請並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若在程序結束前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或基於法院的職權,對相關事項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但法院只能對關係人請求的事項進行處分,而不能另行處分。 3. 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如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應該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 以上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的釋義。一個具體的相關範例是:在家庭訴訟中,當一方申請調解並進行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可以認為在程序結束前發布暫時處分是必要的,並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以便法院能進一步處理該處分的申請。
- 關係人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曉諭名詞
- 本案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