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6 條(合併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
- 1.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分之聲請。
- 2.關係人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 3.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中,認為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具體規定如下: 1. 關係人提出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申請後,若法院認為在程序結束前發布暫時處分是必要的,法院應通知關係人提出暫時處分的申請。 2. 關係人在家事非訟事件中提出申請並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若在程序結束前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或基於法院的職權,對相關事項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但法院只能對關係人請求的事項進行處分,而不能另行處分。 3. 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如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應該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 以上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的釋義。一個具體的相關範例是:在家庭訴訟中,當一方申請調解並進行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可以認為在程序結束前發布暫時處分是必要的,並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以便法院能進一步處理該處分的申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