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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56合併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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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分之聲請。
  2. 2.關係人為家事非訟事件本案之聲請,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者,法院於程序終結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3. 3.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中,認為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應報明審判長或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具體規定如下: 1. 關係人提出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申請後,若法院認為在程序結束前發布暫時處分是必要的,法院應通知關係人提出暫時處分的申請。 2. 關係人在家事非訟事件中提出申請並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若在程序結束前法院認為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或基於法院的職權,對相關事項做出適當的暫時處分。但法院只能對關係人請求的事項進行處分,而不能另行處分。 3. 在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如認為有必要進行暫時處分,應該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 以上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56條的釋義。一個具體的相關範例是:在家庭訴訟中,當一方申請調解並進行調解程序後,調解委員可以認為在程序結束前發布暫時處分是必要的,並向審判長或法官報告,以便法院能進一步處理該處分的申請。

  • 關係人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暫時處分名詞
  • 曉諭名詞
  • 本案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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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規定:「關係人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調解,於程序終結前,法院認為有命為暫時處分之必要者,宜曉諭關係人為暫時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