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57 條(商請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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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57 條(商請機關協助)》,在進行家事事件調解時,法院為了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家庭和相關環境,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家事調查官聯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出關於進行調解所必要的事項的報告。 參考資料可以是《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全面地瞭解當事人的家庭背景和環境,以便能夠更準確地進行調解。當法院認為有必要瞭解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家庭和相關環境時,可以要求家事調查官聯繫社會福利機構,並提供相關報告來協助調解工作。這樣可以確保調解能夠更全面、客觀地進行,並對當事人的最佳利益進行考量。 例如,假設有一個離婚案件,父母雙方在財產和子女撫養權上有爭議。法院可能會要求家事調查官聯繫社會福利機構,以便瞭解父母雙方的家庭狀況、子女的生活環境和需求等相關情況。家事調查官可以根據這些資料提供報告,協助法院在進行調解時做出相關決策。
- 關係人名詞
- 家事調查官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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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