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0 條(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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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隱私之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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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0條,法官、書記官和調解委員在處理調解案件時可能會了解到他人在職務上或業務上的秘密或其他涉及隱私的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些人應該保守秘密。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律人員在處理家事事件時能夠嚴守秘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這意味著法官、書記官和調解委員在遇到這類秘密資訊時,必須遵守保密的義務,不能將這些資訊洩露給其他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法官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得知一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是一個商業秘密,這個法官應該保密,不能將這個秘密洩露給其他人,以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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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