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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1 條(合併審理之第一審移送)
- 1.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請求者,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 2.前項情形,先繫屬者為家事非訟事件,該繫屬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繫屬最先之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
- 3.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當事人先後向同一法院請求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受理家事訴訟之法官處理。
- 4.經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而法院分別裁判者,不得將未裁判之其他家事事件移送他法院審理。
- 5.已受理家事事件之第二審法院,不得將家事事件移送第一審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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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1條(合併審理之第一審移送)包含以下內容: 1. 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請求合併審理的家事事件時,後繫屬之法院可以根據判斷認為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依聲請或職權的方式,移送該家事事件到先繫屬之法院進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這就意味著,如果有兩個或多個法院都有經管相關的家事事件,後繫屬法院可以將這些事件合併審理交由之前已經受理相關家事事件的法院進行審理。 2. 第二款規定,如果先繫屬的是家事非訟事件,則該繫屬法院也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的方式,移送該事件到先繫屬之法院進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這表示除了家事訴訟事件外,家事非訟事件也可以交由已經受理相關家事事件的法院進行合併審理。 3. 第三款規定,如果當事人先後向同一法院請求合併審理相同的家事事件,該法院可以根據職權或聲請的方式,將這些事件交由最先受理家事訴訟的法官處理。 4. 第四款規定,經過合併審理的家事事件獲得分別裁定後,法院不得將尚未裁決的其他家事事件移送到其他法院進行審理。 5. 第五款規定,已經受理了家事事件的第二審法院不得將家事事件移送到第一審法院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法條規定是根據家事事件法和民事訴訟法所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平和與安寧,並且統一處理家事紛爭。這些法條的適用具有特殊性,且具有專屬性和強制性,必須按照法院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處理,不能任意變更或移送。這些法條也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斟酌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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