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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2合併審理之上訴審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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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併審理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
  2. 2.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繫屬家事訴訟事件之法官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合併審理之上訴審移送是指將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或同一第二審法院的家事事件進行統合處理的程序。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2條的規定,如果後繫屬之法院認為有統合處理的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則可以在聲請或職權的基礎上,裁定將該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移送至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若是先後繫屬於同一第二審法院的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則可以依職權或聲請的方式,將其轉交給最先繫屬家事訴訟事件的法官進行審理。 在實務上,此舉是為了達到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的目的,以提高程序效率,避免重複審理。透過合併審理之上訴審移送,法院可以集中處理相關的家事事件,並加速考量、判決相關事務。這樣一來,可以維護家庭的和平與安定,避免當事人因家事紛爭而反覆進行訴訟,使得審判的結果更加合理與公平。 參考資料: -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84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繫屬名詞
  • 合意名詞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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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規定:「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