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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2 條(合併審理之上訴審移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併審理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第二審法院,後繫屬之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家事訴訟事件最先繫屬之第二審法院。
  2. 得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經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同一第二審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由最先繫屬家事訴訟事件之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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