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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3合併審理之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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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併審理家事事件,應分別依照各該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合併審理前應適用之法律為審理。
  2. 2.經合併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經以判決為之者,該部分判決之效力仍應依該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前應適用之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3條的內容如下: 1. 按照該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合併審理的家事事件,應分別依照各該合併前的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所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合併審理的家事訴訟事件涉及到婚姻財產分割,則應根據家事訴訟法和相關法律進行審理。如果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則應根據相關的法律進行審理。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除非有別的規定,如果已經發布了判決,該判決的效力仍然應該按照合併審理前應適用的法律來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中的某一部分已經有了判決結果,那麼該部分的判決效力應根據合併審理前應適用的相關法律來確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家事事件的審理在法律上得到恰當的處理,並根據各個事件的性質和相關法律進行審理。請注意,以上舉的例子僅為說明目的,具體的適用情況還需參考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相關解釋。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非訟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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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3 條規定:「經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應分別依照各該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合併審理前應適用之法律為審理。經合併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