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4 條(視為已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合併審理並判決之家事事件,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一部聲明不服者,以家事訴訟事件判決所認定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部分,視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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