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4 條(視為已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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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解釋,當家事事件經過合併審理並做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對其中一個家事訴訟事件的判決部分表示不服,則可以以該判決所認定的法律關係作為上訴的依據。也就是說,即使只有其中一個部分被當事人不服,其他部分仍然可以視為上訴。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家事事件的部分判決不服時,可以提起上訴。該條款的設立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益,使其有機會對判決進行重新審視及爭議的解決。這一規定符合司法公正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若一對夫妻在離婚訴訟中,法院裁定離婚關係成立及財產分割情況,但其中一方對於財產分割部分的判決不服,認為分配不公平或有錯誤。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4條的規定,該方可以以離婚訴訟判決所認定的離婚關係為據,提起上訴,要求對於財產分割部分的判決進行重新審視。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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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