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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5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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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於訴訟中就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和解
  2. 2.合併審理家事非訟事件,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和解或依第一百十條之規定為合意
  3. 3.就合併審理之親子非訟事件為合意時,應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應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徵詢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4. 4.第二項之和解與合意得合併記載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筆錄,並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條的規定: 1.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內容是針對可以處分的事項達成和解。這表示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協議,解決訴訟爭議。 2. 對於經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和解,或者根據第110條的規定達成合意。這表示在家事訴訟事件和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時,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條進行和解或達成合意。 3. 對於合併審理的親子非訟事件進行合意時,應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應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的規定。 4. 第2項的和解與合意可以在家事訴訟事件的和解筆錄中合併記載,並且在製作和解筆錄時,具有與本案最終裁決相同的效力。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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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5 條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中就得處分之事項為訴訟上和解。經合併審理之家事非訟事件,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