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5 條(家事訴訟事件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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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5條的規定: 1. 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內容是針對可以處分的事項達成和解。這表示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協議,解決訴訟爭議。 2. 對於經合併審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和解,或者根據第110條的規定達成合意。這表示在家事訴訟事件和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理時,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條進行和解或達成合意。 3. 對於合併審理的親子非訟事件進行合意時,應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且應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的規定。 4. 第2項的和解與合意可以在家事訴訟事件的和解筆錄中合併記載,並且在製作和解筆錄時,具有與本案最終裁決相同的效力。 這些解釋主要參考了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並參考了相關的法律資料。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和解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家事非訟事件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合意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子女最佳利益名詞
- 第一百零八條條文
- 家事訴訟事件名詞
- 本案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家事事件法 第 101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08 條條文
- 家事事件法 第 1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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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