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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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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