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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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否認子女之訴名詞
- 認領名詞
- 非名詞
- 得處分之事項名詞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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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