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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8 條(家事訴訟之停止程序)

  1. 1.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
  2. 2.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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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家事訴訟之停止程序,可以進行如下的釋義: 1. 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8條第1項,當家事訴訟事件存在和諧解決的可能性,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非常接近解決該事件時,法院可以停止訴訟程序。同時,法院還可以將案件轉交給調解機構進行調解或者指派家事調查官進行必要的調查處理。 例如,如果在一個離婚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經經過多次調解並且已經達成共識,法院可能會決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轉交給調解機構繼續進行解決。 2. 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8條第2項,當法院決定移付調解時,除非雙方當事人或關係人自願同意進行再次調解,否則只能進行一次調解。 舉個例子,如果在一個親子監護權訴訟案件中,法院決定移付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在第一次調解後未能達成共識。根據該規定,除非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再次進行調解,否則法院只能允許進行一次調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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