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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8 條(家事訴訟之停止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訴訟事件,有和諧解決之望或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停止訴訟程序,並移付調解或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等必要處分。
  2. 前項移付調解,除兩造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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