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69 條(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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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決,應作判決書。
- 2.經選任程序監理人者,應於判決書記載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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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9條規定: 1. 對於家事事件的判決,應該以判決書的形式進行記錄。 2. 如果在判決過程中經過選任程序監理人,則在判決書中應該記載監理人的姓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家事事件的判決書記載了法官的判決意見,並在判決過程中有一個經過選任程序選任的監理人,那麼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9條的規定,判決書應該包含該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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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