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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69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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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判決,應作判決書。
  2. 2.經選任程序監理人者,應於判決書記載其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9條規定: 1. 對於家事事件的判決,應該以判決書的形式進行記錄。 2. 如果在判決過程中經過選任程序監理人,則在判決書中應該記載監理人的姓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家事事件的判決書記載了法官的判決意見,並在判決過程中有一個經過選任程序選任的監理人,那麼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69條的規定,判決書應該包含該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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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9 條規定:「判決,應作判決書。經選任程序監理人者,應於判決書記載其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