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70 條
下列事件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因婚約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所定因婚姻消滅、無效、撤銷、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因離婚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終止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四、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至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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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0條之規定,以下事件也屬於家事訴訟事件: 1. 因婚約解除或違反婚約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婚約無效或解除返還贈與物的事件,依照民法第977條至979條之一的規定。 例如,如果A和B經營訂婚關係,但A突然主動解除婚約並且造成B重大損失,B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請求A對這些損害做出賠償。 2. 因婚姻消滅、無效、撤銷、判決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賠償事件,依照民法第988條之一第4項至第6項、第999條、第1056條的規定。 例如,如果A和B離婚後,B主張A在婚姻關係中有對他造成傷害的行為,B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請求A對這些損害做出賠償。 3. 因離婚原因或事實所產生的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因關係終止原因或事實所產生的損害賠償事件。 例如,如果A和B離婚後,A因B對他造成傷害而遭受損失,A可以根據相關法規,請求B對這些損失做出賠償。 4. 夫妻財產的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以及其他與夫妻財產關係相關的請求事件。 例如,如果A和B離婚後,兩人對於共同財產的分配有爭議,他們可以根據相關法規,請求法院處理這些財產分配的事宜。 5. 清償債務事件。 例如,如果A和B在婚姻中產生了共同的債務,離婚後需要解決這些債務,他們可以根據相關法規,請求法院處理清算債務的事宜。 6. 因終止收養關係而產生相當金額的給與事件。 例如,如果A和B收養了一個孩子,但後來因某種原因終止了收養關係,並且需要處理相關的給付金額,他們可以根據相關法規,請求法院處理這些給與金額的事宜。 以上是對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0條的解釋,並且提供了與每項款有關的範例及相關法規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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