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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110 條(和解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百零七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
  2. 前項情形,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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