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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1 條(程序參與人之通知)
- 1.通知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參與程序,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受通知人為機關或機構者,其名稱。 二、家事事件。 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 四、應到場之處所及日時。
- 2.法院對前項得參與程序之人,應送達聲請狀之繕本並限期命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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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1條規定了通知程序參與人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通知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1. 受通知人的姓名,如果是機關或機構則應載明其名稱。 2. 家事事件的主旨。 3. 聲請人及相對人的姓名。 4. 應到場的地點和時間。 根據法院的規定,對於可參與程序的人,法院應該送達聲請狀的副本並設定期限要求他們陳述意見。 例子:如果一個家事事件中有聲請人A和相對人B,法院根據法規,應該向A和B送達通知書,通知他們該到場的地點和時間。在通知書中,應該載明A和B的姓名,並提供相關的家事事件的主旨。法院還應該向A和B送達聲請狀的副本,並給予他們陳述意見的期限。 參考資料: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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