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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2 條(筆錄)

  1. 1.家事非訟程序訊問應作成筆錄。
  2. 2.前項訊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訊問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 三、家事事件。 四、聲請人相對人、到場之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姓名。 六、經選任程序監理人,其姓名及職銜。 七、家事調查官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 八、有社工人員或適當人員陪同者,其姓名或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 九、到庭陳述意見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或其他到場人姓名。 十、訊問允許旁聽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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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2 條規定了家事非訟程序中訊問應作成筆錄的事項。根據該條第2款,訊問筆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訊問的地點和日期。 二、法官、書記官和通譯的姓名。 三、涉及的家事事件。 四、聲請人、相對人、到場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或其他已通知出席的人的姓名。 五、已知的利害關係人的姓名。 六、被指派的程序監理人的姓名和職銜。 七、到場的家事調查官陳述意見者的姓名。 八、陪同的社工人員或適當人員的姓名或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 九、到庭陳述意見的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或其他到場人的姓名。 十、被允許旁聽的人的理由。 這些記錄的目的是確保家事非訟程序中訊問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家事非訟程序中的訊問筆錄可以用來作為訊問過程的證據,在案件處理中提供相關的紀錄。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相關資料,家事非訟程序訊問筆錄的內容應該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記載的,以確保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例如,在訊問筆錄中應該詳細記錄訊問的時間和地點、出席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與訊問有關的其他細節等。這些細節對於訊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都非常重要。因此,依照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82 條的規定,訊問筆錄的準確和完整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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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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