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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2 條(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家事非訟程序訊問應作成筆錄。
  2. 前項訊問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訊問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書記官通譯姓名。 三、家事事件。 四、聲請人相對人、到場之關係人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姓名。 六、經選任程序監理人,其姓名及職銜。 七、家事調查官到場陳述意見者,其姓名。 八、有社工人員或適當人員陪同者,其姓名或所屬機關、機構、工作證號或代號。 九、到庭陳述意見之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人員或其他到場人姓名。 十、訊問允許旁聽者,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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