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3 條(非訟程序文件之利用)
- 1.關係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 2.第三人經聲請人及相對人同意,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許可。
- 3.卷內文書涉及關係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 4.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關係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 5.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書記官提出聲請,要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件,或預納費用以取得文件的複製本。然而,如果卷內文件涉及到關係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依據聲請或憑藉職權的裁定,不准許或限制進行上述行為,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根據此規定,法院可以就當事人進行上述行為的聲請進行裁定,但既然是法院裁定,委任的法官並無此權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的規定,當事人及其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的人,如告訴代理人是律師的話,則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第2項,這些人士需要為了維護自身的法律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為其他案件訴訟所需,或者是認為法院對訴訟方式的指導會影響其訴訟權益等,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除非涉及國家機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營業秘密,否則就應該允許聲請,這是針對其他依法令應該保密的事項來限制交付的唯一例外。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一第3項後段的規定,司法機關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的相關案件,以防止揭露這些身份資料而導致被害人、兒童及少年再次受到傷害。即使在聲請交付的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中,如果部分內容由於疏忽而揭示了應予保密的資料,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揭露的內容、程度和範圍等來限制只交付不包含(或刪去)這些應予保密的資料的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6項的規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和經許可的第三人閱卷的規則由司法院制定。司法院根據此制定了各級法院律師閱卷的規則,並且這些閱卷規則在當事人為非律師的訴訟代理人進行閱卷時適用。如果抗告人需要閱卷,他可以根據上述法條規則向相關的法院書記官提出請求,要求寄送相關文件,例如判決書、鑑定函等。然而,根據法律,抗告人的母親作為代理人,但她並未提出委任狀,所以委任是不合法的,但抗告人請求法院將文件送達給她的意思可能是指定她為送達代收人,所以她被列為該案件的送達代收人。 綜上所述,根據對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3條規定了關係人的閱卷權利和限制,以及相關聲請的程序和裁定。在卷內文件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時,法院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的裁定來限制或不准許閱卷行為,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這些裁定可以被抗告,並且在抗告期間,聲請不准許。這些規定還規定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的程序和限制,以及閱卷規則的制定和適用。最後,該條還闡明了金額準確的訴訟費用和委任代收人的問題。參考資料中的內容與上述解釋相符,提供了有關法條的相關解釋和案例。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