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84 條(囑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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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囑託其他法院為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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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應行調查之證據範圍係以案內所存在之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證據為限。然而,如果案內所不存在之證據與待證事實有關,法院則無蒐集證據之義務。換言之,法院只有對案內所存在的證據負有調查的職責。 然而,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84條,法院得囑託其他法院為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家事事件時,可以委託其他法院對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以幫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決。這可以是因為特定的家事事件涉及複雜的事實和證據,需要較專業的法院來進行調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官方網站: https://www.judicial.gov.tw/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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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