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94再抗告之強制代理

快速跳轉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4條》,對於抗告法院裁定的再抗告,應該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然而,如果抗告人本身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45)。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在家事事件中向法院提出抗告並且不滿意法院的裁定,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4條》,該人應該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再抗告,除非他本身具有律師資格,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

  • 抗告法院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4 條規定:「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