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4 條(再抗告之強制代理)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4條》,對於抗告法院裁定的再抗告,應該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然而,如果抗告人本身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20045)。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在家事事件中向法院提出抗告並且不滿意法院的裁定,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4條》,該人應該委任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再抗告,除非他本身具有律師資格,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
- 抗告法院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抗告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