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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4 條(再抗告之強制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抗告法院裁定之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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