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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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因該法第二條關係無效、撤銷或終止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夫妻同居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之同居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指定夫妻住所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之指定住所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報告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四條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給付扶養費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之給付扶養費事件。 七、民法第一千零十條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八、依當事人協議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贍養費或扶養費事件。
- 2.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給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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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的規定,婚姻非訟事件包括以下情況: 1. 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的給與贍養費事件。 2. 夫妻同居事件。 3. 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4. 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5.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6. 給付扶養費事件。 7.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8. 根據當事人協議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贍養費或扶養費事件。 此外,根據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這些事件可能會涉及到前述法律相關內容。 在這些事件中,第五款、第六款和第八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給付的費用。 範例:如果有一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根據第六款的規定,申請人可能會提出聲請,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扶養費。
相關函釋 1 則
- 非訟事件名詞
- 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離婚名詞
- 贍養費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條文
- 前開名詞
- 民法法規
- 第二條條文
- 第一千零一條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一千零二條條文
- 住所名詞
- 第十二條條文
-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家庭生活費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扶養費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一千零十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分別財產制名詞
- 民法 第 999-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0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1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57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0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1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2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4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5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9 條條文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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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