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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 96 條

  1. 1.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載明應為同居之處所;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請求履行同居者,亦同。
  2. 2.夫妻就住所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曉諭合併聲請或反聲請指定住所;於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之情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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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6條涉及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的相關事項。具體回答如下: 1. 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時,聲請人應在聲請狀中明確指定應為同居的具體地點。根據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請求履行同居的程序亦適用相同規定。 2. 如果夫妻就住所沒有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法院有權要求雙方合併提起訴訟或反向提起訴訟以指定住所。在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下,也適用相同規定。 參考資料: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範例資料: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6條,如果夫妻關於住所未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要求雙方提起訴訟予以解決。例如,在某家庭訴訟中,夫妻雙方無法就住所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要求他們合併提起訴訟,並最終判決指定了他們的住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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