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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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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載明應為同居之處所;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請求履行同居者,亦同。
  2. 2.夫妻就住所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曉諭合併聲請或反聲請指定住所;於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之情形,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6條涉及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的相關事項。具體回答如下: 1. 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時,聲請人應在聲請狀中明確指定應為同居的具體地點。根據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請求履行同居的程序亦適用相同規定。 2. 如果夫妻就住所沒有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立,法院有權要求雙方合併提起訴訟或反向提起訴訟以指定住所。在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下,也適用相同規定。 參考資料: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範例資料:根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6條,如果夫妻關於住所未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要求雙方提起訴訟予以解決。例如,在某家庭訴訟中,夫妻雙方無法就住所達成一致意見,法院要求他們合併提起訴訟,並最終判決指定了他們的住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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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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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6 條規定:「請求履行夫妻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聲請狀載明應為同居之處所;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請求履行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